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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议书(锦仁堂药业)

作者:试验箱系列    来源:试验箱系列    发布时间:2024-09-29 0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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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处:玉林市南江民主南路东侧世界中药港F地块-中药材商场二期第1幢22号房,玉林市双龙路广西玉林市桂冠有限责任公司场所(原南江大街七一村七社场所)

  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现场查看时,当事人质量管理部部长陈力、质管员钟珊珊、检验员郭超萍不在岗;2.药品仓库地上不平坦,存在积尘现象;3.2020年1月6日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温湿度监测体系配备有不间断电源。中药材常温库测点终端装置的方位低于药品堆码垛高度的2/3方位。未对温湿度监测体系监测数据选用安全、牢靠的方法按日备份。温湿度监测体系的《验证计划》《验证陈述》未经当事人施行人员审阅和承认;4.中药材阴凉库未设置有检验专用场所等未恪守《药品运营质量管理标准》从事药品运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未恪守《药品运营质量管理标准》从事药品运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则,现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月22日前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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