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hth

官方解答 认可与检验测试监督管理司回复检验检测的有关问题(上)

作者:技术文章    来源:技术文章    发布时间:2024-10-01 13:37:21    浏览量: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就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检验检测的有关问题,给予了答复。详文如下:

  你好,请问最新163号令中,第二十一条 检验测试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测报告能否为电子报告?还是一定要纸质?这个资质认定标志能否为电脑生产的电子印章?

  电子报告及印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同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总局认监司领导您好,新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进行了界定。其中对于第(三)款:“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我司存在如下疑问:①如何理解条款中“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标准中所有项目是否都为应当检验检测项目?②如果委托单位要求,仅就标准中某些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那么该报告是否属于虚假报告?请予答复!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你好,请问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能否暂停机构的资质或不得出具检验检测结果,“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有没有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限期改正。

  同时,为防范风险、防止危害扩大,可以教育、提醒检验检测机构在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改正前,在对应范围或领域内不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的修改,第四条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该条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适用?是否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不不需要再进行CMA的认证?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情形。依据“放管服”改革“减少对同一主体实施重复评价”的原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是否作为新申请资质认定的依据。

  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做了修改,《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依据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现在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是否还依据RB/T214-2017标准。

  ①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测试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测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有关问题请参看《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②根据《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应当依据评审准则。

  ①请问受市场监督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人员,上门进行检测,需要提供的证件有哪些?

  ②如被检测方想证实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专业性,是否可以要求检测方机构及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公司检测方面的资质认定及检测人员检测方面的专业证书?

  ③请问是否必须有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测机构及人员才能进行检测?

  你好,留言收到。关于检验测试机构人员的问题,《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检验测试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测试机构从业。

  检验测试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测试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您好:总局第39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于6月1日施行,该《办法》第26条规定,违反第13、14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请问: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行为,是应该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给予处罚,还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3万元处罚?

  留言所咨询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作出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资质认定标如何理解39号令中第十三条(三)中"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志?

  想了解“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比如强制性标准“GB 11607”中指定的检测方法是“GB 7475”,但实际用“HJ 700”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性规范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相关规定。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①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条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可以理解的几个意思,首先应有限定“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应有CMA标识;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的,向社会出具不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不应有CMA标识;能否有颠倒过来的意思:报告有CMA标识的,就是向社会具有证明作用?还有没有报告没有CMA标识的,就是向社会不具有证明作用?

  ③对第2问题,报告上声明备注“不具有证明作用”或类似意思文字表述(如仅供双方参考、质控使用等),是否可行?

  ④报告在资质范围内,客户要求不盖CMA资质章,报告上也未声明“不具有证明作用”或类似意思的文字表述,是否就要受到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处罚?或163号令2021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处罚?

  ⑤国认实〔2018〕12号文件第三(三)款第一句“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是不是对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处罚的规避?

  ⑥如果第5问是肯定的,那么163号令2021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处罚,仍沿用了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处罚,没有融入国认实〔2018〕12号文件第三(三)款第一句的内容,说明该文(国认实〔2018〕12号文件第三(三)款第一句)不再适用?

  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二十一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第三十五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可以理解为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用于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以及其他法定用途,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属于不实报告。检测机构可以通过外校准,比如仪器、设备由质检所校准校验出报告备查,或者实验室内部具有该能力的工作人员进行内校准,并按单位规定记录备查。

热销产品推荐

华体会在线 二维码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手机网站
Copyright © 华体会在线-华体会HTH登入 版权所有